摘要

<正>网络拍卖不仅应重视买受人权益,同时为了维持竞价机制,还需考量其他竞买人的机会利益。无理由退货权是专属于消费者的权利,并不适用于网络拍卖。网络拍卖中的竞买人并非消费者,弱者保护之理念亦与拍卖规则并不契合。原则上,网络拍卖并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空间,而某些所谓新型网络拍卖,虽名为拍卖,但由于欠缺竞价机制,实为经营者劝诱消费者的交易手段。对此,应根据具体实情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