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以往监察体制结构与运行中的弊端和困境的角度看,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来观察和分析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动因,在方法论上具有合理性与适切性。实现整体性治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其中,整体性治理的方法论及实践规定,瞄准的是既有权力监督体系在结构与机制层面的碎片化特征,而整体性治理的价值理念则对应于既有权力监督体系在价值取向层面的具体要求。克服既有权力监督体系的碎片化,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客观动因,也是其主观动因。深入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动因问题,对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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