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问世后,其1198条及1254条继承并扩展了此前《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安全保障义务细则,其范围尚未适用于网络平台。实践中互联网乃至网络直播迎来浪潮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纠纷。在后民法典时代,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包括网络直播平台,后续完善措施应如何回应民众需要,仍是我们今天需要反思的问题。对于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路径,应从明确其适用范围着手,健全其责任大小的认定机制,并以《民法典》为指引,以期满足当代法治实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