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因不转移占有使得第三人无法从外表观察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且抵押人因占有抵押物仍可以使用、收益和处分,在抵押物上再次设立其他担保物权有了实践上的可能,如此一来则会使不同的权利人之间产生冲突,对此通过理清担保物权间的效力尤为重要。本文共三个部分,分别为动产抵押权的竞存,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竞存。并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