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转让定价问题的日益复杂以及预约定价协议(APA)程序自身的逐渐完善,APA程序越来越呈现出传统转让定价程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我国应注重对正常交易原则的坚持和遵循,并注重APA程序在期限、文件要求等方面的改进,使该程序吸引更多的纳税人参与进来,取得更大的“税企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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