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和国家政策自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以来均一以贯之地明确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社属性,确立其合作制为体、股份制为用体用合一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运营主体应遵循这一质的规定性并突出其社区性和财产集体所有不可分割性。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到人,应沿着合理确定分配对象、公平设计量化方法、妥善管理量化股份、依法明晰股份权利、充分赋予股份权能的路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