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是此次新修《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对于此问题的认识,应当首先肯定其中两法衔接内容在及时性、实用性以及未来修法的指导性等方面的进步意义。但与此同时也不应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即两法衔接在立法理念上可能稍显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立法技术上稍显构建框架性有余、面向精细化不足。具体而言,存在立法的不协调、不一致及立法中的相对缺失等问题。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更加强调双向衔接,重新构建强制措施衔接机制,更加强调检察机关的制约作用,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内容以及逐步建立律师在调查问题中的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