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网络侵权认定与责任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适用方式不明确以及利益冲突等原因使得该规则在适用上仍存在错误通知频繁难以规制、必要措施采取不当以及反通知后的合理期限难以确定等问题。针对现行法律规制不足,应对错误通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对必要措施的采用以柔性规则解释以及在等待期上设定上限并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权的方式以解决适用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