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日渐广泛,随着现金使用率下降,侵财犯罪的形态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以支付宝为例,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和转移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钱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定性。文章基于对现有理论的分析,在现有的法律架构之内,对第三方支付的行为模式及其定性进行辨析,探讨出相应结论:对于转移支付宝账户内余额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基于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时即获得了银行的授权,当发生行为人转移用户的银行卡内资金的情况时,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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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