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适用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三类具体的案件适用调解,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创新性地规定了迳行调解,在人民法院审理的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中,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明确迳行调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构成要件,并严格加以落实,才能准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