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国家主义从绝对权力、盲目崇拜向相对权力、理性制衡方向发展,成为规范公民和国家关系的重要指南。数字经济的勃兴使得课税在介入人们财产权的同时也涉及对涉税信息的干预,国家主义作为课税的法理基础顺延至涉税信息干预。在国家主义视角下,纳税人信息干预的合理性在于保障税收收入、维护国家主权、贯彻税收公平负担理念。干预涉税信息和侵害公民隐私权之间不存在等同关系,不能由于存在风险而对税务机关权力进行实体性限缩,应当以避免伤害为根本原则,容许税务机关有合理的干预权力。干预信息须提前获得纳税人同意,会使得涉税信息不具备价值,因此《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赋予税务机关无需同意即可干预的权力,着重通过程序性规范和救济措施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实现权力与权利、公平与效率的可行性平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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