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法治的逻辑看,将其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没有理论障碍的。从行政行为性质、行政过程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看,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理想选择,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然而有必要修改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明确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的主体、权限、程序、依据以及内容,有利于规范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行为,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必要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诉讼案件中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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