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满足实际需求,顺应社会发展,在新《公司法》修改时减少对于公司的干预,加强公司自治管理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的自治理念发展较快,能与国际接轨,但是也似乎落入了后发劣势的魔怔中。我国公司股东不能领悟到章程的重要性,仍将公司章程制定的模板化,实践性低,在真正出现问题时章程便犹如废纸般毫无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