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犯罪中,司法机关多以相对保守的传统司法观念进行审判,并不能有效惩罚和制止犯罪。为充分发挥司法工作救济受损环境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转变司法理念,在环境犯罪中广泛适用生态修复理念,健全磋商机制,拓展公众参与,并推进以行为责任为主体的生态修复性司法改革。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