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立自治、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对于“三治结合”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自治、法治与德治并非同一层面的治理方式,自治具有独立性,是高位阶的治理方式,居于核心地位,这一核心地位的确立源自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确立,法律法规与中央文件的明文规定,以及乡村治理实践的偏移。法治与德治不具有独立性,居于次优的平等地位,前者是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保障,它要求乡村自治不得逾越法律边界,法治政府的成立需去行政化,而重点在于约束村委会的行为;后者是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辅助,它一方面可以弥补法治的缺失,另一方面又可以修正法治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