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一)基本案情2010年12月,被告人姜某设立上海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2011年3月,姜某设立“云某一期”私募基金,并通过该私募基金从事证券交易。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柳某担任泰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管理泰某蓝筹基金,负责该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