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办高等学校和教师签订的预聘—长聘制合同主要是准行政—劳动合同,准行政意味着部分具备行政合同的性质,形式上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但走的是民法的诉讼路径。从这一制度的法理上看,组织逻辑方面,高等学校与教师是雇佣关系;学术宗旨方面,在于创新与发展学术;人才建设方面,旨在优胜劣汰留住精英。预聘—长聘制作为“非升即走”制度的本土化产物,亟须在实践中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之路。因而,制度设计方面,应意在以业绩鉴别代替末位淘汰;聘任程序方面,要倡导合理协商并建立高等学校与预聘教师的磋商机制;保障救济方面,完善准行政合同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