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但并未明确其是否需要遵行诉前公告程序。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此有不同理解及做法。通过对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分析刑附民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诉讼性质,从而明确刑附民公益诉讼是针对原本诉讼主体一致的两个案件一并审理设计的新的案件类型,检察机关对于是否附带提起民事公益部分具有选择权,故而不宜适用诉前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