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本与数据挖掘是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步骤,而数据挖掘所需大量作品可能存在版权侵权风险。我国著作权法对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并未规定为著作权例外情形,但在国际上,有国家将其纳入合理使用或版权例外制度,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可能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国外经验,建议在合理使用制度框架下增设“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情形,为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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