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人工智能存在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智能系统无法实际承担责任、伦理道德解释受限等问题,在侵权责任领域尚不具备赋予其主体地位的条件。而人工智能在侵权责任承担机制上的非主体化认定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上述问题,有助于克服在侵权主体识别、行为认定等方面的困难,减少因侵权纠纷悬而未决导致的社会风险,既能保障被侵权者的利益,也能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进程。故应参照现有法律框架,合理分配侵权责任,建立特殊的人工智能侵权处理机制,即人工智能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侵权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为人工智能的良好发展提供法律指引,构建行之有效的人工智能侵权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