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是对产品功效的描述性说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分析比较了我国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或地区对化妆品宣称监管模式的异同,虽然各国或地区对化妆品的定义及监管方式不同,但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合法、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就不同功效宣称所需的科学支持,如是否需开展人体功效试验、限定功效评价方式、免于公布依据摘要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针对功效评价方法体系中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的应用和进展进行了阐述,指出,化妆品功效评价应进行综合、科学分析,并进行合理解释,可为相关从业人员理解和领会法规要求提供帮助,为规范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
单位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北京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