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183天规则”(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收入来源国停留累计≥183天)的出现最早是为了解决国际税务管辖权的问题。《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将在海南停留满183天作为适用海南特殊税制的前提,海南的税务机关也因此享有征税权。本文将通过分析183天规则的制度起源与发展,对比中国香港、新加坡的适用规则,探讨“183天规则”作为海南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条件之一的合理性及本土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