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然而在网络直播领域,扣缴义务是否存在,如何分配和履行,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标准。林某与成都豚首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就是反映此种矛盾的一个典型案例。文章以该案为基础分析主播参与的法律关系,明确不同收入的性质,根据收入性质讨论税法上所得的归属与扣缴义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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