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作为被执行主体时,转换为破产程序的"执转破"现象愈发普遍,为了规范破产程序,我国也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及一系列适时的司法解释,然而在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在执行过程中,破产程序启动的频率未达预期甚至还有下降趋势。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性较差才导致了当前执行转破产的如此困境。因此建议从立法上重新建构执行与破产二者的关系,适当引入职权主义,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我救济的权利,以期使我国执行转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