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指出,在社会需求异常的情况下,商品价值量是由在最劣或最优生产条件下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是否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论,在中国经济学界引起长达60年的经久不息的论争。实际上,所谓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的是正常情况下的价值量决定,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的是异常情况下的价值量决定,马克思只有一种价值决定理论并且两种情况的分析逻辑一致。本文以此为基础对论争双方的观点进行了评析,指出对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演绎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将会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逻辑上的一致性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