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CSID仲裁制度创设投资者—国家仲裁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随着ICSID受理案件增多,遭遇合法性危机。国际社会对于ICSID仲裁制度存在存废之争。为了厘清南北国家在投资保护议题上分歧巨大,为何能够成功缔结《ICSID公约》以及公约中因何存在大量模糊性规定,文章运用国际关系理论,梳理ICSID公约缔结历史资料,得出结论:ICSID仲裁制度是在南北国家权力结构均衡、发展中国家敌视国际投资、传统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无法有效解决投资争端情形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银行框架下缔结《ICSID公约》,创建了投资者—国家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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