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欺诈例外是内地与香港间拒绝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定理由,根据判决样本的分析结果,内地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欺诈”的内涵、范围、审查标准尚有诸多问题。“欺诈”内涵的认定应注意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欺诈”与本文研究主题的区别;认定“欺诈”范围应更细化具体,不应一刀切否认内在欺诈;“欺诈”的审查标准可以参照内地再审制度的规定。本文针对内地现行制度的不足,梳理出一套欺诈例外制度,以期推进两地司法判决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