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推进当中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针对立法过程的抽象的合宪性控制,回避宪法判断的司法技术展开可以为其注入一种实践动力。广义的回避宪法判断包括通过法律判断回避宪法判断和回避违宪判断这两种样态,后者又有两种类型,即合宪解释(或类似变形裁判技术)与现代回避。这些回避技术的操作法理,都可以从法院在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两种任务取向之间的策略性平衡得到阐释。我国既有司法实践主要有两个缺陷:一是通过法律判断回避宪法判断的方法论意识不足,导致裁判说理的泛宪法化;二是法院尊重立法时,对宪法价值的技术关切不足。为了化解这种对极式的偏差,我国未来应确立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的本土化平衡基准,最高法院的多面向宪法对话功能也至为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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