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一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采的绝对主义((1))之不合时宜,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然而,胎儿这一特殊群体的立法保护问题,《民法典》仅在总则编进行了规定,分则编并无补充性规定,因此,关于胎儿利益保护,还有诸多内容值得研究。以《民法典》第十六条为视角,主张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却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除了包括立法明确规定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利能力,如身体权、健康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对它们的适用提出了意见,以期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