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英国皇家检察署在其内部设立检察审查会,其目的是通过该机构监督和评估皇家检察署的职权行使,并提供建议,来提高皇家检察署的工作质量。2000年,皇家检察审查会成为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皇家检察审查会的功能有三项,包括审查公诉案件、发布专题评论、提交年度报告。与日本和美国类似制度相比,皇家检察审查会具有三个独有特征,分别是监督时间的事后性、监督报告的公开性和监督建议的宏观性。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美国大陪审团、日本检察审查会的个案监督功能,也具有英国检察审查会的宏观监督功能,监督范围广泛,这符合人民监督员要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难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