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问题的复杂多样性与现实紧迫性日渐突出,绿色原则应运而生,成为物权排他性所应受的内在约束,成为司法裁判的明确要求和普遍限制。但环境问题具有不特定性与多变性,与绿色条款的静态设立存在内在冲突,绿色原则司法化给法官的司法能力、司法化提出了较高的挑战。只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动态环境问题,在裁判理念、思维惯常与权益革新等各个层面精准把握绿色原则的发展精髓,才能通过司法裁判真正推动资源节约、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实现绿色条款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