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型保险是一种复杂的金融商品,是对传统保险的守成与拓新,打破了保险、证券、信托分业规范的逻辑与体系。尽管台湾地区"保险法"2002年修正中引进投资型保险,但因该险的复合性等原因使得"保险法"回应并不充分。"投资型保险商品管理规则"等限于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要保人(投保人)民事救济渠道不畅,使得其投资权益保护并不周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弱者身份及对其倾斜保护的理念,将受信义务在金融领域普遍化,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建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弥补了之前规范的不足,从而让投资型保险在较为合理的规范体系下运行。台湾地区投资型保险及其投资权益的保护进路能够为大陆地区投资连结保险等金融产品的规范完善提供借鉴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