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与《监察条例》通过"类型化+抽象化"的方式界定了职务违法,通过"类型化+具体化"的方式界定了职务犯罪,二者共同构成了违法所得中的"违法",并实现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认定标准从"身份"向"公权力"的转变。违法所得中的"所得",共有三种类型:第一,原物型违法所得。其认定关键在于,通过判断行为人所指向的目的财物——财物、孳息抑或二者兼而有之,来类型化地判断孳息的不同定位。第二,转化型违法所得。其认定难点在于循环的转化型违法所得,可以通过转化违法所得的行为性质以及排除违法所得的投资收益两个判断层次来合理定位。第三,等值型违法所得。其又可以细化为四个子类型:无法找到型、善意取得型、灭失减损型以及混合且不可分割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