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话语体系中政策性表达居多,缺乏法学思维、法律技术的处理,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基础上重述其规范表达和法律构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法律属性是成员权的部分放弃,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客体包括法律行为退出和事实行为退出,权利内容为退出权人与相对人双方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行为在权利逻辑框架下以承包地为载体生发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文章引入了非意思表示类型的事实行为退出,进而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特性出发,构造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规则和法律效果规则,并辅以冷静期制度以及法律程序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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