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是判断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性"的依据,在实践中对于"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存在着理解不统一、做法不一致的问题。2019年1月30日"两高一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后,关于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刑事立法采取"公众"定罪标准、"亲友"豁免标准和"亲友"限制豁免标准的三重认定体系,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一些不足。故而,针对非法集资的判断应当遵循经济行为的规律,修正"公众"标准,增设"募资者"豁免标准,重新确立对"不特定对象"的认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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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