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教义学以被害人的应保护性和需保护性决定行为人的应罚性和需罚性为核心思想,其规范性依据是内含公民应先于国家保护自身法益理念的最后手段原则。合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论之下,被害人可能且可期待的自我保护是决定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单一标准。但是,公民自我保护义务从最后手段原则的提取失败表明其无力取代刑罚功能。赋予构成要件个别要素贯彻一般性原则的功能,是对合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的不恰当运用,导致设定不同构成要素的刑法规范的虚无。这种让司法擅自解除国家保护义务因而“修正法律”的解释准则侵害了立法者对法益保护必要性的优先判断权。将防范风险的任务分配给被害人,在扩张违法行为人自由空间的同时限缩了信赖法律之公民的行动自由。作为防止刑法膨胀化的手段,被害人教义学欠缺有效性,无法借此实现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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