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有别于德国潘德克顿体系的做法;引入"准合同"概念,以便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安置在"合同编";在保持违约责任国际化的同时,充实相关具体规则。经由法典化,中国合同法增加了诸多新规定,既是发展的里程碑,又带来了若干新问题:一般债法规则的识别、适用、参照适用及类推适用,情事变更的类型补充及效果补充,以及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提前解除等,它们或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构造及裁判适用,或涉及法律漏洞的填补。面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借《民法典》施行的东风,在实践中继续促进中国合同法的发展;而中国多元的法之"混合继受",日后必然要求与之相应的学说的"整合解释",民法学者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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