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府院联动机制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架构的实施机制,在破产衍生问题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破产府院联动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但在常态化机制建设和具体适用方面仍有待完善。集中体现为:府院联动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适用动力不足、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为助力破产工作顺利开展,应明确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以及运行监督,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