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金融犯罪数量的日益增多,此类犯罪的刑法理念也由最初的谦抑性刑法理念向预防性刑法理念转变。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发展和法益的变迁充分印证了进入网络时代以后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扩大化趋势,与立法扩大化相对应的是网络金融犯罪刑事司法走向扩张。在网络金融犯罪刑法理念的选择上,单纯强调谦抑性刑法理念已经不足以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金融犯罪,而一味地强调预防性刑法理念则会阻碍网络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发展。结合网络金融犯罪的具体特点,在预防性刑法理念运用的基础上应同时关注谦抑性刑法理念的积极面向,以避免刑法对网络金融犯罪的过度处罚与规制。以此理念为导向,将事后自动恢复模式作为网络金融犯罪规制的具体方案,视法益恢复程度、行为人恢复行为时间以及主动与否给予从宽乃至出罪的处理,是目前立法与司法均能够接受且能够付诸实施的方案。事后自动恢复模式能够在实现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同时,满足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追赃挽损”社会效果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