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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
作者:周悦
来源: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019, 19(03): 46-50.
网络虚拟财产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定性
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和财物的双重属性。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职务侵占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
单位
东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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