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与司法之间存在一种功能秩序,司法并不是对立法“照本宣科式”的适用,而是有一定的能动空间。能动司法旨在矫正法条主义的危机,是新时代刑事司法高质量发展的体现,有利于形成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功能秩序。能动司法与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之间并不矛盾,遵循科学立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能动司法的否定,两者完全可以同时运行。能动司法需要提倡与发展刑法的功能解释,避免出现“合法但不合理”的解释结论,这不仅需要重视个罪之保护法益的出罪功能,强调因保护法益的欠缺或法益恢复而出罪,而且需要把刑事政策作为刑法解释之价值判断的来源,强化对刑法解释的后果考察,为法律议论开辟制度空间。同时,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功能解释需要确立“只能在出罪、罪轻意义上可以突破刑法文义的射程,在入罪、重罪意义上不能僭越刑法文义的射程”的解释规则,对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进行合理区分,并强化对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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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