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如何在基本私法中对蓬勃发展的环境法予以回应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然而,环境规范的社会法属性与民法典的私法属性之间、环境法理念与私法理念之间、环境法与传统民法体系之间都存在冲突。为了解决前述冲突,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环境规范的重要原则,并在既有的民事规范体系中整合环境规范的位次。具体而言,应当通过以下方面实现环境规范的法典体系建构:将环境规范的抽象内容(主体、客体、权利、责任等方面)纳入民法总则;明确环境资源的物权法地位;扩展合同法的广度,纳入环境合同制度;扩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畴,明确归责原则,细化责任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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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