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制度的合法性已得到普遍认可,该制度有利于创始人(企业家)为公司和社会创造长期价值,但创始人-控制人利用堑壕效应攫取私人利益的痼疾也必须予以预防和矫治。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制度存在适用范围不统一、信义义务不完善、监事选举未回归一股一权、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因此,必须将双层股权结构安排纳入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监事选举回归一股一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