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学界呼声甚高,但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存在着"地方立法踊跃、全国性立法态度谨慎"的特征。由于实践探索时间较短且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过程本身存在对本土资源的适应过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机关"指代不明、行政管理权与司法救济权的关系未理清等缺陷。整合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理清行政管理权与司法救济权的适用顺位、鼓励环境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将是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