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双层社会背景下,网络盗窃犯罪愈演愈烈,而对应的刑法规制路径却在网络盗窃的概念特征、保护法益以及秘密性要素判断上存在争议,导致刑法规制效果不佳。双层社会背景下网络盗窃分为利用传统手段盗窃涉网络财产、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盗窃涉网络财产以及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盗窃不涉网络财产三种类型,并具有手段多样性和发生随机性的特征。网络盗窃所侵害的法益是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且大多为盗窃财产性利益,因此判处盗窃罪更加合适。分析网络盗窃的行为模式可以发现,双层社会的场域本身阻却了秘密性要素,网络盗窃行为自身又难以保持秘密性,所以在网络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必强调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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