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法律对环评审批中"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环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重大利益关系"的理解与认定不一,同案异判现象普遍。"重大利益关系"是一个具有时代性和发展性的法律概念,客观上难以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有必要从实证研究出发,基于利益理论的分析,总结相关考量因素,明确利益衡量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并采取自由裁量和个案认定的方式,从"质"——受害利益的性质和"量"——程度和范围、公法标准、持续性等这两个角度对是否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进行综合认定,从而为环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重大利益关系"提供参考,使得对"重大利益关系"的认定更为全面合理,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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