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合并作为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一种审理方式,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具有鲜明的职权主义特征。在对实质合并的申请进行审查时,不以当事人处分主义为原则,法院应当发挥职权裁量的作用。在证据收集和事实调查上,法院主要通过指示管理人及中介机构就财产混同状况和程度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开展调查来完成职权探知的职责。在程序的启动上,适用职权干预主义。法院虽不能主动启动实质合并,但可以协调和引导相关主体提出合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