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字知识产权相较于传统知识产权,类型和被侵犯形态均呈多元化,造成现有知识产权刑法体系难以应对。主要体现在对侵权后果客观量化更加困难,以及对网络提供者追责途径存在不足,深究其成因,具有多方面因素。因此,应立足战略目标层面,联合选取多种方式,提出针对性改善措施,为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全面性及有效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