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兼并、共谋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适用于彼此独立的单体企业时,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涉及关联企业时,情况却较为特殊和复杂。在确定市场份额时,是不能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的,而只能以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计算。在处理垄断案件时,必须突破一般的法理,把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市场份额。关联企业不是法人和单一企业,而是法人的集合和企业群体,但在认定企业集团是否应受反垄断法管辖时,应把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单一实体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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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仰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