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相对于《商标法现代化法案》对德国《商标法》在实体内容上的扩充,其对程序问题的修改更引人关注。长期以来,德国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与欧盟和其他欧盟成员国相比有很大不同,这突出表现在商标异议程序(opposition proceedings)的设置上。欧盟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商标异议程序设置在商标获准授权前,而德国为提高商标授权效率,将异议程序设置于商标获准授权后。此外,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